新华网天津频道2月28日电(吴梅) 27日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条例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了解,该《条例》从制订、颁布到实施,本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旨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手段的科学性,通过科学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实现减少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土地管理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条例》的实施,集中反映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抓紧制定条例的有关配套程序和操作规程,公开办事要件、工作流程和办事时限,确保3月1日条例的全面实施。
记者从现场采访时了解到,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突出国家近年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点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法制化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有利于提高政府主要领导增强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
二、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举措的实施,未来天津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将很大。但是,天津土地面积狭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倒数第二。北部山区和东部的盐碱地又占了一大部分。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天津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约用地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这在全国属于首次,目的是以此为导向,调动全社会的单位、公民自觉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确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放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不仅是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监督,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而且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建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有利于督促政府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规划进行,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