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27日电 在26日下午召开的天津市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会议上获悉,2007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实施,这次《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公安边防海警是公安机关部署在海上的唯一执法力量。
据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张利德介绍,以前的中国公安海上执法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法制空白。作为海上执法部门的中国公安边防海警只能够处理偷渡、走私等案件,在处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案件时,公安边防海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公安机关。
而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实施后,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成为了独立的执法主体,以前中国海上犯罪事件发生后,多头执法的局面将结束。(完)(记者解菁 通讯员李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