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6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充分发挥经济适用房服务安置拆迁困难居民,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目前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已开具的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其有效期将统一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两大”项目,实行定向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不再办理被拆迁家庭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手续。如拆迁片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且没有建设对应安置房的项目,被拆迁家庭仍可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8年12月31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须在查验已延期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后办理售房手续。
鉴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均已对应建设相应的还迁安置房,自2008年1月1日起,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实行定向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不再办理被拆迁家庭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手续。自2008年1月1日起,对被拆迁房屋所在拆迁片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且没有建设对应安置房的项目,被拆迁家庭仍可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家庭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时,须先由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办在其《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上加盖“经查该拆迁房屋所在拆迁片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项目,没有建设对应安置房”的印章字样,并注明经办人和办理日期。
据悉,新家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只面向持有《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的拆迁家庭销售。(完)(记者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