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天津频道1月5日电 1月4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调整200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2008年度天津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4.14%”;月记账利率为“3.45%。”。2007年度天津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52%”;月记账利率为“2.1%。”。(完)(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崔宪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