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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26日电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强住房保障、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让住房保障制度更多、更好地惠及民生,天津市出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大举措,新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4个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在廉租住房保障方面,自2008年下半年起,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扩大到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非拆迁家庭,将租房补贴政策覆盖面由现行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低收入家庭。在扩大经济租赁房保障范围方面,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由低于1.5万元放宽到2.2万元,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由低于8万元调整为16万元。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新政策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另外,天津市还新推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政策,明确了购买者家庭条件。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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