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1日电 一部规范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管理使用的地方法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月1日起在天津市施行。按照新条例,海域使用将与土地一样,如需使用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将无偿收回使用权。
按照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法律规定免缴或者经批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如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或无正当理由闲置海域满一年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完)(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