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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4日电 4月3日,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明确,自2008年4月1日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拨打12333热线电话,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情节严重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完)(记者
李茜 通讯员 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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