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30日电(记者周润健 王平)自5月1日起,《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今后在天津市如有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所谓生活废弃物,是指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新规定要求,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都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天津市将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并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同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为了加强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今年2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