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15日电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今年两会上通过,中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税法的实施细则,为此广泛收集来自基层企业的声音。日前,天津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和国际商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开发区企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意见。
会上,十几家企业代表分别就5年过渡期税率安排、优惠期限、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滨海新区的区域优惠,再投资退税、投资收益免税、预提所得税,关联业务的纳税调整,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工资加计扣除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于过渡期的税率安排
“自2008年1月1日起,不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建议都按照25%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老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因实施新税法而增加的税负,税务机关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而不要实行逐年递增的税率。”顶新集团财务部周珩经理说。向老企业返还新增税负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他认为,保持税率稳定对于吸引海外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而实行逐年递增的税率则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同时也不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此外,如果老企业的过渡期税率从2008年的17%递增到2012年的25%,则老企业实际上只享受了4年的过渡期。
关于新法颁布到正式实施期间成立的外商企业能否享受过渡期优惠
新法实施时间是2008年1月1日,那么在2007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日到正式实施之日这段时间内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享受5年过渡期的优惠待遇?
所有企业对这个问题都非常关心,建议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同样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如果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这不符合我国适用法律惯例,即新法正式实施前,无论颁布与否,都适用老法。同样,也不符合我国历次税制改革关于老企业税务安排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