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市政府管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部分重点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政策,组织、指导编制和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
(二)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主要目标,汇总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强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
(三)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导向意见,加强产业发展的协调,促进信息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制定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方案及重要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四)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平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建设计划;按照分工,负责安排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审批、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上报国家规定应报批的项目及本市需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稽查。
(五)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科技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研究提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并组织落实。
(六)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审批、上报直接和间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上报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其他境外融资方案。
(七)研究提出本市金融发展战略;承担市政府对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上报、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本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和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组织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参与研究本市财税政策。
(八)组织制定本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要素市场和物流体系发展规划;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负责重要物资、商品、能源的总量平衡,制定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编制全市综合外汇收支计划并实施监控;组织重要经济资源的储备;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物价的宏观管理和监控。
(九)负责本市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事业产业的发展。
(十)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衔接平衡本市城建、交通、通信、能源等行业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洪项目及大型引水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县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综合性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本市投融资、计划体制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经济、社会领域重大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订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天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