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4月3日电 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它为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市民如果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新修订的抗诉条件范围,就可以到相应的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更好地解读这些新变化,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这次《民诉法》修改对老百姓影响最大的是什么?
答:首先是对原来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使原来比较原则的条文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更强。换言之,老百姓可以按照这些条件考量自己的案件是否属于抗诉条件。符合抗诉条件的,就可以直接到所属的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问:这次修订是如何细化这些条件的?
答:此次修订将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进行了统一,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由原来的四项细化为十三项加一款。通过这些新的规定,既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也规范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工作。
问:这十三项加一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首先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五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其次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