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能不履行吗?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的,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损失;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