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讯(通讯员李萍 曲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部署要求,进一步合理配置使用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确保各类赈灾捐助资金物资安全到位,由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财政局《办法》规定,全市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和捐赠款物的调配使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负责接受捐赠款物,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捐赠款物的专户核算与集中管理。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接受捐赠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接受捐赠款物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做到手续完备、专户专账管理、账款账物相符,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登记造册,合理计价,妥善保管,并将捐赠资金及时上交财政专户。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及时移交民政部门。对定向捐赠款物,由接受捐赠部门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非定向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及本市对口支援灾区和援建项目需求,由有关部门提出捐赠款物调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市财政局《办法》明确,市财政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捐赠资金及时拨付使用单位,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捐助款物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