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6日电(记者邹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提醒,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不得因高温停工扣工资
暑期来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如中暑也算工伤,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而且,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