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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http://tj.xinhuanet.com 2003年10月27日 来源:天津日报

  新华网天津频道10月27日电 为有效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卫生部昨天公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方案,规范医疗废物管
理。

  不同类别不能混装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以及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均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理;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按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废物不能露天存放

  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天,并对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

  违规严重要负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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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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