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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http://tj.xinhuanet.com 2003年12月01日 来源:每日新报

  新华网天津频道12月1日电 今年9月10日由市人大讨论通过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规范更加严格和具体,质量保修的程序更加明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政府监管活动,要在执
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本《规定》。

  该《规定》对几个最根本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1、提出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分阶段验收的要求。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从而把质量缺陷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2、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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