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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7年05月31日 10:26:06

    近年来,我区科技园区和各镇在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筑巢引凤、以商招商、以情招商"已成为成功的典范,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全区经济发展的后劲,鼓励社会各界为北辰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 奖励范围和对象

    1、 奖励范围为当年引进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美元;内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 奖励对象为区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室,区各直属及事业单位;

    3、 社会自然人、中介公司。

    二、 奖励标准和方法

    引荐成功的项目的奖励标准,由有关受益单位和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协议商定:

    1、 以转让土地获得收入的受益方,根据投资商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性或分次按照出让土地利益总额的1.5%至3%与引荐单位(引荐人)商定奖励金额。对超出受益方自定底价的部分,按70%奖励给引荐单位或引荐人。

    2、 以租赁厂房、土地、设备获得收益的受益方,可一次性按照租赁合同第一年度租赁收益的3%至5%与引荐单位(引荐人)商定奖励金额。对超出受益方自定底价的部分,按70%奖励给引荐单位或引荐人。

    3、 对以土地、厂房或设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所缴税金区留部分的3%,由区政府奖励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

    4、 对引荐的外资项目按其注册资金的到位资金计算,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1‰-2‰,由区政府奖励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

    5、 被引荐成功的项目自受益单位受益之日起,兑现奖励。上述奖励只享受一种方式,不可兼得。

    三、 奖励考核及审批

    1、 区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由副书记兰启布任组长,副区长穆瑞刚、郭春祥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工经委、外经贸委、商委、财政局、工商分局、审计局。

    2、 项目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由受益单位或引荐单位(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受益方同意奖励的证明等,外商投资项目报区外经贸委,内资项目报区工经委,并由区外经贸委或工经委与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上报审批小组。待审批核定后,由受益方或区财政在获得收益的年度内兑现奖金。

    3、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如有作假行为,将如数追回奖励的金额,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 奖金分配

    1、 对机关、事业单位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得的奖金,可作为各单位的年终奖自行安排。对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2、 对社会自然人的招商引资奖励可直接奖励项目的引荐人。

    3、 对中介单位的招商引资奖励,可直接由中介单位开票进行奖金结算。

    五、 本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奖励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各镇及有关单位自行制定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政策时,应遵照本办法进行。

    六、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工经委、外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