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机关各项开支,都需由部门主管领导提前向镇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开支。主管领导与经手人在开支票据上签字后,须经镇长和书记同时签字后方可报销。
2、机关设备购置,事前应提出申请,经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3、外出参观学习,事前提出申请,经党委会批准,并按批准支出的额度执行。
4、预算内的经费支出由财政所根据财力,视情况合理安排执行,特殊情况的预算外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由党委会审批。
5、凡超出预算的,需财政所提出报告,年度内向人大提出追加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