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年引进的外资投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引荐人给予以下奖励:
1、以土地转让获得收入的受益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村.镇政府)根据投资商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性或分次按受益方所得资金额的1.5%奖励项目引荐人(单位),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以土地和厂房,设备出租获得收入的受益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村.镇政府)根据投资商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性或分次按受益方所得资金额的2%奖励项目引荐人(单位),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上述奖励适用于镇域内和外工作人员及社会自然人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