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镇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兴业,支持纳税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鼓励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镇注册并纳税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新办企业。
二、享受区级鼓励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政策。
三、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并将税收基数也转入我区的项目,以项目税金增加部分作为鼓励计算基数,出口退税企业,以扣除退税部分后的实得税金作为鼓励计算基数。
四、鼓励办法:
对符合鼓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年度实缴税金总和,分为四个档次:。
1、年度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50至100万之间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连续三年给予企业10%的资金扶持。
2、年度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100至200万之间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连续三年给予企业15%的资金扶持。
3、年度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200至300万之间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连续三年给予企业20%的资金扶持。
4、年度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连续三年给予企业25%的资金扶持。
5、对税收贡献特别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五、凡享受本鼓励政策的企业,持相关凭证报青光镇政府核实确认扶持资金数额,扶持资金在税收镇留成部分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
六、对于当年有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资格。
七、凡在本鼓励政策实施前注册的企业,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八、本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青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