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光镇招商引荐人鼓励政策

  2007年08月10日

    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全社会招商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促进我镇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引荐人鼓励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为我镇引进注册并纳税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新项目的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引荐人享受区级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三、对从本市其他区县引进并将税收基数也转入我区的项目,以项目税金增加部分作为鼓励计算基数,企业有出口退税的,以扣除退税部分后的实得税金作为鼓励计算基数。

    四、鼓励办法:

    对符合鼓励政策的项目引荐人,按照项目实缴税金总和,分为四个档次:。

    1、项目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满一年,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50至100万之间的,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一次性给予引荐人10%的资金鼓励。

    2、项目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满一年,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100至200万之间的,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一次性给予引荐人15%的资金鼓励。

    3、项目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满一年,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200至300万之间的,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一次性给予引荐人20%的资金鼓励。

    4、项目从开具第一张税票开始满一年,实际缴纳税金总和在300万元以上的,对其实际缴纳税金镇留成部分,一次性给予引荐人25%的资金鼓励。

    5、对引进税收贡献特别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五、凡享受本鼓励政策的引荐人,持相关凭证报青光镇政府核实确认扶持资金数额,扶持资金在税收镇留成部分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

    六、凡在本奖励政策实施前引进项目的,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七、本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青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