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月19日下午审议通过了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据了解,这一条例跟原草案相比,有较大修改,将报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禁养区域扩大至幼儿园
原草案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没有包括幼儿园。就此,有的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禁止养犬区域应将幼儿园纳入。
2月19日通过审议的条例明确,禁止养犬的区域包括: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
与此同时,考虑到原草案授权市公安部门根据惯例需要划定禁止养犬的区域,其自由裁量权太大,会给执法带来较大随意性,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条款。
明确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原草案没有明确养犬实行登记制度。但考虑到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也是养犬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应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表述。据此,2月19日通过的该条例将原有关条款修改为:“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取消养犬登记申请期限
原草案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区及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申请养犬登记。但经修改,上述条款中的“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的表述被删除。据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取消这一时间限制,是因为取得犬只之日难于准确掌握,会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该条例同时明确:未取得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每只处以500元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扣留其犬只,每只犬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登记的,没收其犬只。
每户可饲养数量压减
2月19日通过的条例,还将每户登记饲养的犬只数量,从“不得超过3只”压减为“不得超过1只”。据海口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员介绍,海口市的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饲养相结合原则,既然是限制饲养就应在数量上严格控制。同时,从目前市民养宠物狗的需求和现状来看,绝大部分为一两只。因此,有必要对其数量限制进行修改。
条例同时明确,养犬人登记饲养犬只的,要交纳300元的年度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年度管理费;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费。